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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城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陵县,古称厌次,平原等。地处鲁西北平原,是德州市的近郊县,位于首都北京、港城天津、省会济南之间,素有“京津门户,九达天衢”之称。辖9镇3乡1个经济开发区,989个行政村,总人口55万,其中农业人口47万,总面积1213平方公里,100万亩耕地。古迹与旅游唐城墙。唐代平原郡古城,即现今的陵县城。当时郡城有内、中、外三道城墙,为公元753年颜真卿任太守时为抵御“安史之乱”所建。现存两端,一位于县城北面护城河边,为南北向,一位于陵县人民公园内,为东西向。汉墓群。位于神头镇。现存38座,大者直径40米,高5—6米,俗称“七十二疑冢”,经考古挖掘为汉墓,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可惜的是,被盗严重。曾出土战国灯具等文物。东方朔画赞碑。现立于陵县文博苑颜碑亭内,为唐代平原郡太守颜真卿书,俗称“颜子碑”,集真、隶、篆书为一体,字体端庄雄健、气势开张,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为国家一级文物。大宗家战斗纪念碑。为纪念1939年春八路军东进抗日挺进纵队抗击日军的壮烈事迹而设,碑名由杨成武题写,高4.35米,占地2656平方米。这是缅怀先烈、激励后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之一。仙人湖、丁东水库。是鲁西北最大的两个人工湖,占在面积分别是1.1万亩和1.4万亩。湖面波光潋滟,候鸟栖集,被人们称为“姊妹湖”,是旅游、度假、疗养、垂钓的理想去处。历史名人东方朔(公元前154—前93年),字曼倩,厌次(今陵县神头镇)人,汉太中大夫,文学家,博学多识,机智诙谐,相传是中国曲艺的鼻祖、算命盲人的祖师,被后人称为“智圣”。事迹在《史记》、《汉书》中均有记载。颜真卿(709—786),字清臣,唐朝政治家、书法家,753年(天宝十二年)任平原郡太守。755年(天宝十四年)“安史之乱”,颜真卿联络河北十七郡太守起兵平叛,唐玄宗遂诏拜为户部侍郎兼平原郡太守。现存颜真卿任平原郡太守时手书《东方朔画赞碑》、《东方朔墓碑》两块,为书法艺术珍品。